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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鹤劳保工业购——福利待遇的初期
发布时间:2021-08-27        浏览次数:27        返回列表
   福利待遇的初期
 
  员工的福利待遇都是每个公司的重点,在员工的眼中,福利也是首先要考量的。鹤壁飞鹤自建厂以来就秉承着为员工谋福利的初衷,员工也是兢兢业业的与飞鹤共成长,那么早期的福利待遇的情况又是什么样的呢?
 
  早在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就明确规定,工会有改善职工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的责任,各级政府应拨给工会必需的房屋与设备作为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之用。《劳保条例》中又规定了国家和工会要逐步增进职工福利;各级政府应拨给工会必需的房屋与设备作为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必要条件。在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更明确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应根据工人职员的需要及企业经济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设立营养食堂、托儿所等。1956年9月,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改善职工生活,对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具有重大的作用。为了改善职工生活,应当逐步增加职工的福利设施,积极设法解决职工急需的住宅和其他困难。
 
  1957年1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对职工的住宅、上下班交通、职工的疾病医疗、职工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职工困难补助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遇有特殊事故而生活上发生困难的职工,应该给予适当补助。关于举办福利事业的资金来源,国家也有明确规定,即在企业设有福利基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有福利费。企业职工食堂、托儿所等设施的经常性费用以及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均由福利基金开支。
 
  关于福利基金提取,1953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国营企业中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2.5%提取,用于一切有关福利方面的经常性补助和托儿所、食堂的开支除去收入的差额。同年11月,政务院财经委在企业奖励基金办法中规定,奖励基金的一部分可用于改善职工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事业。同时,国家还规定私营企业的盈利部分按“四马分肥”分配,其中,以盈利的5%-15%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先进职工。到1958年,废除了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以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努力增产节约,加强经济核算,改善财务管理。利润留成的使用原则是大部分用于生产,同时适当照顾职工福利。
 
  鹤壁飞鹤的福利待遇也是随着时代的步伐一步一步在提高,员工的幸福感也是在稳步上升,时代不同,但每个人的心都是一颗飞鹤的心。